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民初187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向,系甘肃永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9202011233842。
被告:**。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364M。
法定代表人: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傅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