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湘05民终2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红,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
法定代表人:牛永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称,上诉人根据与被上诉人签订《排水、防护劳务施工承揽合同》,完成劳务施工后,与被上诉人结算,制作了《工程验收清单》,确认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工程款168055元。之后,被上诉人只向上诉人支付了100000元工程款,尚欠68055元。被上诉人提交一笔611518元的付款凭证,是在双方结算之前支付的,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这笔款,是支付上诉人的工资及上诉人代付的款项,并不是支付案涉劳务工程下欠的工程款。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68055元、质保金32266元,共计100321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劳务工程欠款、质保金、前期工程项目管理工资、代付款等共计50000元,限2022年10月31日前付10000元,2023年1月15前付2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付20000元。
二、被上诉人***如未按上述时间支付上述款项,则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
三、本案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另行主张权利。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48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负担(已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彦懿
审判员  谭晓飞
审判员  李玉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