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7767号
原告:**,女,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羁押于××监狱。
被告:北京方通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19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怀柔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宇成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方通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怀柔公路分局、北京宇成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送达等程序性事项将超过审限,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系简单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