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4373号
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南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6191641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36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