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82民初11592号 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年村新年路以西、规划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4724975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364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1元,由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