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巩民初字第5530号
原告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明,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河南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