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7884号
申请执行人**全,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莞樟路富盛大厦4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07671XU。
法定代表人雷天宝。
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53号终局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384元、支付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9日、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7706.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于2022年7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东莞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5700********),冻结到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7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粤S8××**、粤SM××**和粤S0××**牌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由于未能对上述车辆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变现处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78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丹
审判员 赵福涛
审判员 王华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巧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