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3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莞樟路富盛大厦4楼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07671XU。
法定代表人雷天宝。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粤19民终103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51408.2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163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另案扣划得被执行人存款164192.57元,本案分配得执行款16390元。于2022年2月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东莞银行的5700××××6777账户;于2022年4月8日轮候冻结其在浦发银行的5403××××0029账户、在渤海银行的2002XXXX21147账户;于2022年4月11日轮候冻结其在广州银行的8190××××2016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于2022年4月11日档案轮候查封其名下粤SM××××号、粤S8××××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玉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赵福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