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22650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莞樟路富盛大厦4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07671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东莞市康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景荣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4952151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康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缴纳诉讼费用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康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康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