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民终1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康园一期78–B幢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848041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莞樟路富盛大厦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