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康园一期78—B幢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莞樟路富盛大厦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5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