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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0337号 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奚易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810022680。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0224322。 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两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退还3625元。 审判员 佃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