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0337号
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奚易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810022680。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0224322。
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两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退还3625元。
审判员 佃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