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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058号 原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自编**,组织结构代码:5799698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长虹大厦**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21019××××.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 审判员 欧  宏  伟 审判员 周  建  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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