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浩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浩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恢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228号安埠小区501栋7-1号门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地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0日生,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地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地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四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四商初字第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