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浩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浩淼水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康居住宅小区一期6-1号商服楼17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复议申请人黑龙江省浩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淼水利公司)不服***松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北区法院)(2017)黑0109执异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松北区法院在执行***与浩淼水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浩淼水利公司以本案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为由提出异议。
松北区法院查明:2017年5月10日,该院作出(2016)黑010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浩淼水利公司给付***医疗费31178.91元,该判决现已生效。2017年7月12日,浩淼水利公司委托其工作人员XX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的方式向邮寄地址为黑龙江省望奎县四街20委2组128号,收件人为***、***,邮寄了《关于前来领收(2016)黑0109民初7号判决款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的函》。该函中写明,请***本人于收函3日内亲自前来浩淼水利公司领收(2016)黑010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医疗费31178.97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可由亲属陪同前来,如拒绝前来,相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并提供了浩淼水利公司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地址。该邮寄由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全程监督并予以公证。同日,XX调取其号码为186XXXXXXXX的手机向号码为151XXXXXXXX的手机发送短信信息。该短信信息写明,XX受浩淼水利公司委托向***先生并代理人***女士发送短信通知,告知判决后浩淼水利公司向***及***多次打电话但未予接听,请***亲自前来或由家人陪同前来领取医疗费及案件受理费共31188.91元,并告知如不闻不问,将会给***及浩淼水利公司带来后续损失,届时该损失将由***承担,故再次通知速来办理。该短信已经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公证系由XX手机发送。2017年9月13日,该院受理(2016)黑0109执545号执行案件,对(2016)黑0109民初7号民事判决予以强制执行。浩淼水利公司现未履行(2016)黑010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给付义务。
松北区法院认为:(2016)黑010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浩淼水利公司现未履行该判决书判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该案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该院受理(2017)黑0109执545号案件并无不当,故浩淼水利公司的执行异议不成立。
浩淼水利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本案申请执行手续不符合规定,案件当事人是***,申请人也应当是***,**芬以监护人身份代***提出申请,只提供一份介绍信复印件证明系***的监护人。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单位一直积极主动履行,不符合《民诉法》第236条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才可强制执行的条件。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松北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向松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提交了户籍本复印件,证明**芬系***母亲。
本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申请执行人应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本案中,***作为***的监护人代杨俊朋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虽然浩淼水利公司以各种形式通知***前来领取执行款,但执行款在法院立案执行前***并未实际取得,故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浩淼水利公司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浩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松北区(2017)黑0109执异2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杰
审判员冯媞
审判员王怀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钊
书记员房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