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民初121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双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善南小区17号楼。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双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