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1296号
原告: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上郑广场翰林锦里6栋104,统-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364014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北侧,现办公地址:淮南市***区阳光国际城D楼2楼(建行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4820594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5月5日,原告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X X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