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1296号 原告: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上郑广场翰林锦里6栋104,统-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364014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北侧,现办公地址:淮南市***区阳光国际城D楼2楼(建行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4820594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5月5日,原告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X X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