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304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组织结构代码683640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