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05民初2198号
原告:山东大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二路318号1号楼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360437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高新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本单位职工。
原告山东大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大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大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付款107771.0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聘用员工377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22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600000元。2022年2月24日,原告员工***在潍坊高新区××期从事保洁工作时突然晕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和,于2022年2月25日15时10份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后原告为***垫付医疗费7771.08元,与***家属达成协议,赔付100000元。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于2022年10月8日以***死亡原因为猝死,虽属于工伤但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出具拒赔拒付通知书。原告认为该雇主责任保险基于保险条例设立,保险范围也应该参照工伤保险范围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辩称,1、***死亡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并非工作原因,对于其死亡责任应由自身承担,***与本案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并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工伤赔付范围,原告支付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支付的10万元赔偿款及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2、即使***与原告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因其死亡原因为猝死,非工作原因,是职业病之外的疾病造成的死亡,依据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的约定也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综上,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7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在内的140名雇员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被告出具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2年1月9日零时起至2023年1月8日二十四时止,同时载明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6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5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事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第五条第二项约定,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加黑加粗作出明显标识。
2022年2月24日8时37分,***在潍坊市高新区××期工作中因突然意识丧失被送往阳光融合医院急诊治疗,后转为住院治疗,2022年2月25日15时10分死亡,住院病案载明主要诊断:呼吸心脏骤停,其他诊断:心脏停博复苏成功,急性冠脉综合征。***因该次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用7771.08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6592.28元,个人支付1178.8元。
2022年3月16日,原告与***亲属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在潍坊市高新区××期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宜,原告一次性支付***亲属病亡待遇100000元,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其它一次性补助等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原告依据本协议支付款项后,原告为***投入的保险因病亡产生的赔偿款为原告所有。同日,***亲属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赔款现金100000元。
2022年10月8日,被告出具拒赔/拒付通知书,载明因***死亡原因为猝死,非职业性疾病,虽属于工伤但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不予赔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雇员清单、合同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赔偿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收到条、拒赔通知书,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原告提供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9日、2021年1月9日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保险单各一份,证明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保单号为PZFG201937070000001××××的保险单、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保单号为PZFG20193707000000××××的保险单均在备注第4条中载明:“根据保险条款认定属于或视同工伤的事故属于本保险的保险事故”,2021年1月9日之后投保的保险单均删除了该条款。被告质证后称该三份保险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本案所涉及到的***并非工伤,并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
被告提供2022年1月7日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投保单一份,投保声明处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及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同意投保上述险种。该项内容加黑加粗,作出明显标识。投保人声明处原告加***并由原告职工纪**签名确认。原告质证后对投保单真实性无异议,公章认可,称签名人员纪**是其单位人员,但对投保声明有异议,被告并未向原告明确告知相关的保险免赔条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雇主责任险(1999版)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雇员***死亡时间在2022年1月7日原告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应按照该次投保被告出具保险单载明内容及相应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原告提供的2019年至2021年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已届至,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该三份保险单证明力不予确认。
依据原告提供的2022年2月24日阳光融和医院住院病案载明“主要诊断:呼吸心脏骤停”,结合2022年3月16日原告与***亲属签订《协议书》载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内容,应认定***系因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的约定,雇员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告对原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赔付。意外伤害的定义为,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本案中,***死亡原因为突发疾病,不属于意外。原告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死亡系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故本案中***死亡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另被告提供投保单上投保声明处加***,且有原告工作人员纪**签名,原告对公章及签名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根据投保声明内容,结合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加黑加粗,作出明显标识的情况,应认定原告投保时被告已通过原告工作人员纪**履行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且已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约定,被告依约也不承担赔付***因疾病死亡原告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大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7.5元,由原告山东大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