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辖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三和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81号迎泽世纪城A座5层0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75981418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工业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4201964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362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NQDC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渭南诚斯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潼路与新盛路口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6TGL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西泰平华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1幢***20层3号4号(入驻博达商务秘书)A0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145073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锦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科技街9号3幢0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420516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交城县华晋加油站,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7011784181。
投资人:**中,该站站长。
原审被告:山西***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武宿社区用地以西太榆路以北武宿社区用地以南太榆国际汽配城内2幢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31711220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集胜隆汽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3667106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三和昌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绿岛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渭南诚斯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泰平华强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锦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交城县华晋加油站、山西***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集胜隆汽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82民初13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绿岛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合法持有编号为210330236464220180821241618348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出票人: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三和昌工贸有限公司,承兑人: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8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8月20日,出票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前述汇票背书连续,由其最后持有。汇票到期后,其向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提示付款,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拒付。被拒付后,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前手追索无果。上述汇票背书连续,其合法持有该汇票,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的拒付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有权根据《票据法》第61条、68条、70条等规定对作为出票人、承兑人以及背书人的各被告行使追索权。
山西三和昌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其注册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81号迎泽世纪城A座5层0502号,故本案应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已送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除级别管辖另有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浙江绿岛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各被告清偿垫付的票据款,属于票据纠纷,被告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宜兴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三和昌工贸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山西三和昌工贸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其注册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81号迎泽世纪城A座5层0502号,属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管辖范围,且本案大多数被告均在山西范围之内,在山西审案可减少诉讼成本,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浙江绿岛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渭南诚斯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泰平华强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锦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交城县华晋加油站、山西***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集胜隆汽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原审被告中铁建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山西三和昌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