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金塘商务宾馆与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11269号
申请人:***市***塘市金塘商务宾馆,住所地江苏省***市***金塘中路1号。
经营者:钱进,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沙洲西路109号(中联广场)B901。
法定代表人:杭桂芬,总经理。
原告***市***塘市金塘商务宾馆与被告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塘市金塘商务宾馆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塘市金塘商务宾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