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民初654号
原告: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天幕幕墙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三里河子村。
经营者:曲新涛,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坤,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09号(中联广场)B901。
法定代表人:杭桂芬,董事长。
原告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天幕幕墙材料经销处与被告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天幕幕墙材料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共计5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