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5219号之五
申请人:***,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玺成,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09号中联广场B901室。
法定代表人:杭桂芬。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裁定,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2019)苏0582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及被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及被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36万元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10万元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曾宪佳
人民陪审员 黄 勇
人民陪审员 施 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