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5219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09号中联广场B901室。
法定代表人:杭桂芬。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供36万元保证金担保,并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蔡一中提供的担保财产:苏E×××××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36万元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宪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日
书记员  张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