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5219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09号中联广场B901室。
法定代表人:杭桂芬。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80×××88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向本院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蔡一中提供的担保财产:苏E×××××汽车。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80×××88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继续查封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6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宪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