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5219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玺成,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09号中联广场B901室。
法定代表人:杭桂芬。
原告***与被告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珍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宪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