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9723号
申请人: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经开大街北侧滨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淑英,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网络查控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0,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0,000.00元的财产。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05.1元,由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