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2民监1号
原审原告:同煤宏丰天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208097679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住天镇县。
原审被告:**,住天镇县。
原审原告同煤宏丰天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晋02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