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东路南侧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金都里公园路南侧。
负责人:**2,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新华路8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