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湖南聚锂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湘1126民初2520号 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和平街道红旗社区1排6栋120202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凌,湖南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聚锂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庙街道三合园村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新能源新材料二期六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行政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德雷公司)诉被告湖南聚锂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锂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湘潭德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宁远县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8#栋厂房建设工程与原告进行结算,并由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36,9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聚锂美公司将位于宁远县创新创业园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EPC项目8#栋公司厂房的建筑安装及消防设施工程发包给原告湘潭德雷公司承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了《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消防专项设计和消防图审,包喷淋系统安装(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工期,协助(甲方)消防报建;承包单价为18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进场,(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30%即40,000元预付款,完成消防专项设计并通过图审或行政备案后5日内,支付工程款30%约40,000元;收到当月工程量5日内审核完毕,于次月5日前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的30%,剩余10%的尾款经检测确认后5日内付清。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湘潭德雷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责任和义务,施工项目已经验收合格,但被告聚锂美公司还下欠136,974元工程款未给付,经原告湘潭德雷公司追讨,被告聚锂美公司以种种理由搪塞。据此,特具状起诉,恳请依法判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湖南聚锂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给付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剩余工程款90,000元,具体付款期限为2022年8月30日付款20,000元,2022年9月30日付款20,000元,2022年10月30日付款20,000元,2022年11月30日付款2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