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7财保41号
申请人:深圳市千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上**中***越城二期B座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0502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得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校园路20号411-2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48334765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千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得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0000元(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2.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得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5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镇国寺支行,账号×××)。申请人深圳市千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5月1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千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得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0000元(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得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5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镇国寺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千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