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803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商城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0975523M。
法定代表人: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