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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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635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8120408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琳,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京津,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商城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0975523M。
法定代表人:傅周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君,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松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盛阳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92071906C。
法定代表人:郭文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清仙,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贤友,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与被告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松乐机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沈贤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23元,减半收取18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颖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