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中多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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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482号
原告:宁波中多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江德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商城6-03号。
法定代表人:傅周元。
原告宁波中多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宁波中多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多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1元(已减半),由原告宁波中多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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