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81执548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九龙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72945544。
法定代表人陈海江。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洪珍芬,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第三人: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购物中心南大门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8410540L。
法定代表人:陈叙臻。
第三人: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商城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0975523M。
法定代表人:傅周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3925号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洪珍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但经查被执行人***分别在第三人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享有到期债权(工程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台州国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
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曙阳
审 判 员 郭军伟
审 判 员 蒋勤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莫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