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方兴畜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方兴畜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3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温乐执民字第2229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方兴畜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方兴畜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方兴畜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存款帐户。本院已通过乐清日报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现执行双方就坐落于南岳大崧的浙江方兴畜禽有限公司的厂房出租一事正在协商处理,因所需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浙江方兴畜禽有限公司未履行的执行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2229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