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景德镇金雕瓷业有限公司、景德镇景德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202民初52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景德镇金雕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高新区古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景德镇景德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高新区古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夹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景德镇金雕瓷业有限公司、景德镇景德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位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景德镇景德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景德镇景德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