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温溪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从深。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台州鑫扬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