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初2268号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碧桂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497元,减半收取9749元,由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鹏 人民陪审员  钟 颖 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
法官 助理  邓志愿 书 记 员  郭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