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鑫兰紧固件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3执13715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鑫兰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西洺阳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坤。
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0665P。
法定代表人:沈海晏。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鑫兰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10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242258.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等相关部门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61901.47元,以及从本院(2021)粤0303执19382号案中扣划另案执行款人民币7876.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816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649961.87元转付至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