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朋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44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071X,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玲。
被执行人:深圳市***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48338F,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大厦六层613。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0665P,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张维贵,男性,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维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3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维贵应履行支付1036483.23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已依法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315759.64元,扣除执行费455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领款人民币311209.64元;另,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如下财产:一、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3T8J3的小型汽车查封结果为:已作第1顺位轮候查封。二、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3L6S2的小型汽车查封结果为:已作第1顺位轮候查封。三、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T920C的小型汽车查封结果为:已作第1顺位轮候查封。四、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E7L17的小型汽车查封结果为:已作第1顺位轮候查封。五、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T815C的小型汽车查封结果为:已作第1顺位轮候查封。六、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7503P的小型汽车查封结果为:已作第1顺位轮候查封。七、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T921C的小型汽车查封结果为:已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八、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安区××街道××村委××村××号××栋的房产38%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号××)查封结果为:已做第1顺位轮候查封。九、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益田豪园居2栋3004的房产10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号××)查封结果为:已做第4顺位轮候查封。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益田豪园居2栋3104的房产10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号××)查封结果为:已做第3顺位轮候查封。十一、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层的房产10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号××)查封结果为:已做第10顺位轮候查封。因上述车辆是轮候查封或首封,又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分该车辆;由于上述房产本院无处置权,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亦暂未发现上述房产的首封案件或抵押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或处置房产程序,故暂无法提交参与分配。请申请人自行留意该房产的拍卖情况,一旦发现该房产进入拍卖程序,可立即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