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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深圳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303民初22428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东仁人(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广东仁人(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黄某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250000元和截止至2022年4月30日的利息1022333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5250000元、借款利率15%/年计算,自2022年5月1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利息为984375元;3.若被告未能在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案件基本事实 一、2020年8月6日,案外人郓城某公司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110万元。2021年1月15日,原告(放款人)与被告(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因业务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当日原告委托郓城某公司向被告转账支付往来款150万元。2021年4月20日,原告(放款人)与被告(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因业务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7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当日原告委托郓城某公司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270万元。 二、2022年2月24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因业务经营需要分别于2020年8月6日、2021年1月15日、2021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合计530万元;至2022年1月31日,被告已还本金5万元,剩余本金为525万元;本次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至2021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息合计1461083元;至2022年1月31日止,合计已还利息832500元,剩余未付利息为628583元。现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利息合计为393750元。至2022年4月,未付利息总合计为1022333元。双方同意被告按等额本息按月支付的方式向原告偿还剩余资金和利息,即被告分期18个月归还本金和利息,2022年5月1日为首个还款日,2023年10月1日为最后一个还款日,每期还款金额为384316.41元。被告以一批爬架设备作为借款抵押。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期归还的,上述未到期本金全部到期,原告可立即要求被告足额支付全部本金(525万元减去已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在庭审中确认,还款协议所涉爬架设备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目前仅留存部分爬架设备。 三、经本院向案外人郓城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称原告王某系实际控制人,除代王某支付涉案三笔款项合计530万元借款给被告之外,与被告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委托他人向被告转账支付款项,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息,该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25万元和截止至2022年4月30日的利息1022333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还款协议虽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但该利率标准超过还款协议签订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6%,故本院依法将被告自2022年5月1日起应承担的借款利息调整为14.6%/年。另,还款协议所涉爬架设备未办理抵押登记,且部分爬架设备已不存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处分抵押物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250000元和截止至2022年4月30日的利息1022333元; 二、被告深圳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从2022年5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98.4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31298.18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