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桂0108执保1740号 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3666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冻结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浙商银行,0元)、***(宁波银行、工行,1792.54元)、***(邮政、微信账户,512.84元)名下银行存款5203891.43元,实际冻结2305.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11日止。 2022年7月11日轮候查封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7号楼:1802号、1803号、1804号、1805号共4处不动产权,轮候顺序为第三,查封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如当事人需补充查封、冻结或置换保全物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并提交具体保全物,逾期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366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