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413号
申请人:莱阳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莱阳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莱阳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莱阳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之前,自愿撤回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莱阳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