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2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抚州市绿川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为抚州市临川区跃进水库“大闸蟹”养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10026834688324。
法定代表人:尧有龙,理事长。
被执行人:南城县昌水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0579789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2018)赣10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抚州市绿川农业专业合作社、南城县昌水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抚州市绿川农业专业合作社、南城县昌水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