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衢商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务员,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曹家村33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82519710412063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盈州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农民,
住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塔山后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8
12032978)。
上诉人马**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盈州园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9)
衢龙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
中,上诉人马建平以其与被上诉人浙江盈州园林有限公司达成和
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建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建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负担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楼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