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森机电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1329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丰森机电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尤文娟。
被告: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宁夏彭阳县王洼镇街道居委会25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森机电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同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4.60元,减半收取计1,372.30元,财产保全费1,205.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