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森机电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132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上海丰森机电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尤文娟。
被申请人: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宁夏彭阳县王洼镇街道居委会253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丰森机电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沪0118民初2132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森机电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7,142.06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系自由处分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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