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军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2254号
原告:济南军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工业2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阳路15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济南军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济南军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军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军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计876元,由济南军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超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韦传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珂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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