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199171944。

法定代表人:葛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葛晓燕,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鑫誉公司)、**、葛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终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为案涉工程垫付的材料款41440元、13500元、1320元、4000元及垫付工资款4000元有相关收据、收条和证人证人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未予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申请再审的几笔款项,其原审提交的相关书面证据或无被申请人签字确认,或存在明显自相矛盾之处,一审法院在认证部分已作详细阐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建红

审判员  吴长富

审判员  权伟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俊

书记员程芍